吉利汽车起诉威马汽车窃取商业机密和技术侵权案件终于划上句号。
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众号今日发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日审结了吉利汽车与威马汽车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威马汽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同时,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利控股集团发现威马集团、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威马集团、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威马智慧出行公司、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利控股集团、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吉利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马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马温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马温州公司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吉利控股集团、吉利研究院和威马温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
判决指出,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更加注意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
本案的突出特点在于,吉利下属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上至总经理、项目研发组组长、技术副总、技术部部长,下至具体从事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的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在较短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从原单位集中离职并入职威马方及其关联公司,威马方具有接触吉利方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且没有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证据也能够证明威马方非法获取吉利方涉案技术秘密并进行了披露、使用。
综合以上因素认定,威马方不但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利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还实施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行为。
法院判令威马方四家公司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利方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见证下,将威马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并且通知威马方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本案证明了老老实实做研发的企业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投机取巧,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新能源车虽然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但企业也应该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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