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大学生杨启超在境外公有链上发行一款简称为BFF的虚拟币,因撤回流动性引来牢狱之灾。检察机关指控,其发行了假的虚拟币,他人受误导充值5万USDT币后,杨启超迅速“撤资”,导致他人损失5万USDT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2024年2月20日,河南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启超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4年5月20日,该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澎湃新闻获悉,在二审中,杨启超的辩护律师仍然为其做无罪辩护。
辩方认为,本案被告人杨启超发行的虚拟币拥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合约地址,不存在所谓“假币”,而被告人和报案人都是币圈资深玩家,二人长期从事虚拟币买卖活动,对于炒作虚拟币的风险有明确认知。此外,平台允许随时添加或撤回流动性,被告人的行为不违反平台规则。而被害人持有的BFF币,在案发后因流动性增加而升值,若交易即可兑回比之前更多的USDT币,则被害人不存在任何损失。
相关律师介绍,在我国法律政策尚未认可虚拟币的合法性且“投资虚拟币损失自担”的情况下,这起因发行虚拟币撤回流动性而被作为刑案诉至法院的,在国内尚属首例。
该案在南阳中院二审
“撤回流动性”引发的诈骗案
生于2000年的杨启超,案发前是浙江某高校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出于爱好,他在大学期间便涉足虚拟币。
2022年5月初,他关注到一个名为区动未来(英文名:Blockchain Future Force,简称BFF)DAO社群自治组织,为发行去中心化的虚拟代币进行前期的宣传、预热。发行时间预告为当年5月2日。
当天下午4点41分46秒(北京时间),杨启超出于好奇,在币安链上创建了一款与区动未来英文名一样的“Blockchain Future Force”数字虚拟货币(简称BFF)。下午4点57分25秒,杨启超往其发行的虚拟币中添加了30万枚BSC-USD及63万枚BFF的流动性。
在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交易中,“流动性池”是关键因素。首先需要流动性提供者(用户)将“代币对”(本案代币对为BFF和BSC-USD两种虚拟币)存入智能合约中以创建流动性池,并通过自动做市商(AMM)根据数学函数设定代币对比例,两种代币进行兑换改变代币对的比例,进而改变比值,投资者从中寻找套利空间。
在杨启超添加流动性的同一秒,罗某花费5万枚BSC-USD兑换了85316.72枚BFF币。仅仅在24秒后,杨启超便撤回了BFF币中的流动性,得到353488.115枚BSC-USD和508069.878枚BFF币。撤回流动性的操作导致流动性池中的BFF币大幅贬值,罗某用81043枚BFF币只兑回了21.6枚BSC-USD。
这个撤回流动性的行为,在起诉书中被称之为“撤资”。多名币圈玩家介绍,撤回流动性在虚拟币交易中常见的套利方式,在流动性不多的情况下可导致虚拟币兑换价格的大幅波动,赚取十倍百倍的收益,相对应的,亏损者持有的虚拟币可能大幅贬值。因此,发行方在添加流动性后很短的时间内就撤回,会被视为“不厚道”。而杨启超则表示,“我只是把大哥割我的割点回来而已,我没少被割。”
不过,在公有链上发行虚拟币,并没有“能不能撤”、“多久才能撤”的规则限制。投资者是选择亏损出局还是等有新的流动性进来,升值后再兑换,取决于个人的判断和选择。
罗某选择的是,找对家要回损失。
发行、交易虚拟币都是匿名的,通常很难找到对家。巧的是,罗某在溯源时通过一名共同的微信好友,找到了杨启超。罗某要求杨启超退还其损失,遭到拒绝。
2022年5月3日,罗某向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其投资虚拟币被骗人民币30余万元(用5万USDT币折算)。不久,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立案,并于当年11月在浙江杭州将杨启超抓获。
薄饼平台规则,可随时移除流动性。
“受骗”之争与“大神级”炒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庭审中,围绕杨启超发的虚拟币是真是假、罗某是否陷入错误认知等问题,控辩双方观点迥异。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启超通过创建与区动未来发行的虚拟币名字相同、发行宣传资料相同的虚假BFF币,自己充值30万USDT币作为诱饵,引诱被害人罗某充值5万USDT币后,杨启超连同自己充值的30万USDT一共35万多USDT同时撤资,骗取罗某人民币33万元。
在辩护律师看来,首先,杨启超发行的虚拟币虽然与区动未来英文名同名,但这不能说明是假的BFF币,因为杨启超发行的BFF币具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合约地址,可以正常兑换。虚拟币平台上,同名的币比比皆是。该案中,在杨启超发行BFF币之前,已经有相关主体发行了多款同名的BFF币。事实上,区动未来并没有发行BFF币,其发行的是BFFT、BFFA币。
“买入虚拟币首先就要核对合约地址,合约地址有点类似于网址,是一串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密钥,具有唯一性且不可篡改,也是识别不同虚拟币的最核心要素。”一位不愿具名的区块链金融专家介绍,“虚拟币发展到今天,发行门槛已经极低。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发币,因为代码都是开源的,随便复制代码都可以发行,比如,复制比特币的虚拟币就很多,同名的、蹭热度的虚拟币、山寨币、模仿币,更是非常普遍。”该专家还介绍,2021年,因马斯克的背书,狗狗币大火,平台上发行了成千上万种以各种动物命名的虚拟币,炒币成风。
罗某充值5万USDT币兑换BFF币的行为,是否陷入了错误认知?
在辩护律师看来,罗某是资深玩家,对于虚拟币交易的博弈性质及风险应具有明确认知,其在笔录中就表示:“一般发行新币,谁先购买到,后面的人再进行购买,我的币就等于增值了。”“缺点就是没有监管,谁都可以在平台上发行虚拟币,有投资风险。”
交易记录显示,罗某是在杨启超添加流动性的同一秒钟买入的BFF币,“这不可能是通过手动操作能够实现的,而是通过脚本自动完成,不涉及人为核对及辩认过程。”辩护律师说。
不过,罗某否认其是提前写好脚本自动买入。
案件材料显示,罗某报案时,称是在南阳高新区某超市停车场内在手机上通过PancakeSwap(薄饼)虚拟币交易平台抢购的,“如能首批抢购到该虚拟币,再随着买币的人数增多,该币会涨价,卖出后增值空间大。”而罗某一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则称罗某是在电脑上操作的。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币圈人士分析说,虚拟币只有在发行人添加流动性后才能开展交易,手动购买虚拟币,要经历连钱包、输入币的名称、兑换数量、选择用什么币兑换、输入合约地址等,起码需要五六个步骤,一秒钟内不可能完成。
该币圈人士介绍,币圈有个玩法,叫“冲土狗”。而“土狗”,多是指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上去投资那些通常没有正规的宣传、没有白皮书的虚拟币,先冲进去的可能会有十倍百倍的收益,但撤退晚了,就可能因流动性不足而大幅亏损。实际上,有一种人被称作“币圈狙击手”,他们提前写好程序脚本、抢先买入刚发行的虚拟币,等升值了就迅速撤出。这种人也被称为“撸毛”,“跟割韭菜是一个意思”。
上述币圈人士查阅罗某的操作记录后发现,其多笔交易分别在6秒、9秒、12秒、18秒等极短的时间内买入卖出,最快的持有6秒便全部卖出,获利不菲,“这种操作极其专业,在币圈属大神级别的”。
区动未来发的BFFA虚拟币
不保护虚拟货币与刑事追责
庭审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损失的虚拟币是否为应受刑法保护的财产。
公安机关早在立案之初,也曾告知罗某,因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内没有可以鉴定涉案USDT币价值的机构。一审法院也表示,鉴于目前国内无法对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进行价格鉴定,故无法认定该类诉骗犯罪的具体数额。
罗某的损失是5万USDT币。USDT中文名“泰达币”,是锚定美元的一种虚拟币,一般情况下可与美元进行1:1兑换。但因币安链上不能直接使用USDT,只能用USDT跨链桥兑换成币安链上通用的BSC-USD币,再用BSC-USD兑换链上其他虚拟币。经过BSC-USD与USDT、USDT与美元、美元与人民币的多重兑换和折算,检方指控杨启超骗取了罗某人民币3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该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其稳定性,可以在很多国际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带来经济利益,其财产属性不可否认”,遂认可将案涉的5万USDT币折算成人民币价值作为量刑情节。
辩护律师则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虚拟货币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都是非法金融活动,投资人即便产生了损失也不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的认定属于“变相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国家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及中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作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该案例中“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澎湃新闻发现,在河南南阳中院官网发布的一起民事案例中也提到,“本案涉及的USDT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争议话题也引起学术界的争鸣。2024年5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虚拟币“刑法财物说”之辨析》的理论文章,该文作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认为,“认定虚拟币为刑法财物,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其理由是:“我国民事法律和金融政策均不保护有关虚拟币的活动,不鼓励甚至打击虚拟币有关活动,而民法上则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认定虚拟币活动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刑法将虚拟币作为财物进行保护,则变相保障了虚拟币交易的安全,间接促进了虚拟币交易等活动,与民法和金融政策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此外,辩护律师提出,交易记录显示,罗某兑回21.6个BSC-USD币不到7分钟,又分三次“抄底”了杨启超发行的BFF币,而后罗某却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截至庭审,被告人发行的BFF币因流动性增加而大幅升值,罗某尾号3A22钱包仍持有72381.7198个BFF币,可兑换出64065.7134个USDT币,“暂且不论虚拟币是否是财物,单就USDT的数量增加而言,罗家远没有任何损失”。
一审判决书称,“至于后期被害人是否将该BFF币进行买卖、目前该币按照博饼平台交易规则是否显示仍存在价值、多大价值,均不影响杨启超诈骗犯罪既遂构成。”在一审庭审中,法官明确要求在判决结果生效之前,罗某不能进行买卖。
二审中,辩护律师表示,“该案本质是虚拟币的投资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类似炒股,投资虚拟货币是一个过程,在该过程中,虚拟货币的价格随着流动性的多少有高有低,是赚还是赔取决于买入和卖出的时间点。现在看来,在整个投资BFF币的过程中,罗某并没有赔‘钱’,反而是赚了‘钱’。本案逻辑的起点是交易亏损,如果被害人又明明可以交易回更多的虚拟币,这怎么能说是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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