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武亚东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诉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四名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其中,原告撤诉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大智慧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虹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
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同日,该案的衍生诉讼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共获赔约3.35亿元。
“大智慧案对于强化董监高的风险意识和提高中小股东的自主维权意识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对加强上市公司董监高‘关键少数’的监管也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陈运森介绍。
陈运森表示,在全面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该案件传递了资本市场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视以及对强监管时代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信号。将“严监管、强监管”常态化,能够为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市场人士认为该案的发生或会引发新一波董责险采购浪潮。董责险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简称,主要保障上市公司在董监高履职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引发的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费用。董责险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以来一直“不温不火”。但在2021年,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出炉,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因涉及数额巨大,该案在当时引起了一波董责险采购浪潮。有机构统计显示,2021年董责险投保公司数量同比上升超过了200%。
记者梳理上市公司报告发现,近年来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增长较快,2022年共有337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购买董责险投保公告,同比上升了36%。从数据上看,投保董责险的上市公司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王玉涛表示,有关案件发生后,可能会促使更多公司董监高担心自己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而在短期内购买董责险,但在长期内并不必然。
“从积极的方面来讲,董责险的机制是将董监高的赔偿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散,使董监高在做决策时减少后顾之忧,助力企业提升长期经营效率。”同时,王玉涛还认为,董责险可促使保险公司起到额外的监督作用,帮助公司约束和减少董监高的违规行为和诉讼风险,从而起到改善公司治理效果的作用。
通过董责险,保险业可以有效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优化过程。但是,董责险并不会为董监高所有行为“兜底”。“故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行为不属于保险法上的可保风险事项,保险公司最终是否会赔偿,还需要参考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条款。
王玉涛表示,理论上董责险是一个较好的分散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机制,但如果实践中的董责险保险条款设计不合理、赔偿机制不顺畅、免责条款过多,导致其不能有效发挥分散风险的作用,会使董责险的购买人数减少,从而不利于董责险长期作用的发挥。
“对于企业高管来说,购买董责险是一种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但是董责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而非消除风险,董监高如果想要避免诉讼风险,还是应该提高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履职尽责能力,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陈运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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