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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中偷拿餐食不只是“庸常之恶”

  李英锋

  近日,一个有关广州某餐饮店称“将偷餐者绑天桥示众8小时”的话题登上热搜榜。涉事门店工作人员回应称:实在是被偷得没办法了,想吓唬吓唬对方,没有真的实行。现实中,偷拿餐食品、外卖之事件并非个例,北京市多家餐饮店表示都遇到过类似情况,有的店已发生多次――工作人员忙于备餐,一回头,外卖不见了。商家通过监控发现,有的是陌生人拿走的,有的是其他外卖骑手拿走的,由于外卖金额较小,往往不了了之。(10月12日《法治日报》)

  上述餐饮店吓唬偷食者的“狠话”上了热搜,也把餐饮店偷拿餐食、外卖等“小偷小摸”频发的问题拉入了舆论视野,让人们看到了偷餐者的肆无忌惮,看到了餐饮商家的无奈,看到了多方的“受伤”。

  或许有人认为,从餐饮店“顺走”一两杯饮料或一两份外卖餐,涉“偷”的价值不大,性质并不严重,不是什么大事,没必要上纲上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在餐饮店发生的“小偷小摸”行为并不因为其常见,并不因为其产生的危害相对较小,就可以被定性为一种无关痛痒、无伤大雅的“庸常之恶”。

  和发生在其他场域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一样,发生在餐饮店的小偷小摸行为一般都超出了“庸常之恶”的范畴,而可能构成了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据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行为,即便盗窃的财物价值很小,也触碰了法律底线,也应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

  实际上,近年来,各地公安部门查处了大量诸如盗窃几盆花、几袋零食、一箱蜂蜜之类的小偷小摸案件,盗窃者都付出了法律代价。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小偷小摸的外卖餐食金额累计达到1000元,或者行为人在两年内有3次以上小偷小摸行为的,就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外卖平台、餐饮企业等有必要针对小偷小摸问题强化普法宣传,并在外卖取餐窗口等重点区域张贴法律提示,曝光典型案例,让偷餐者或潜在的偷餐者知晓小偷小摸的法律后果与风险,为他们敲响法律警钟。餐饮商家不宜采取张贴疑似偷餐者照片、个人相关信息等方式进行抗争,毕竟,在公安等部门介入调查定性之前,相关信息或线索只能指向偷餐嫌疑(偷餐也有可能是误取),餐饮商家张贴疑似偷餐者的一些信息,有可能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

  另外,餐饮商家即便抓了偷餐者的“现行”,也无权以搜身、罚款、体罚、拘禁等方式对偷餐者进行私力处罚,而是应该向警方报案。当然,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公民有权采取一定的私力救济措施,比如可控制并扭送行为人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但控制措施应该掌握在适度、必要的范围内,不能过激,更不能演变为“私刑”。

  餐饮商家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完善易发生偷餐行为区域的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监控无死角、全覆盖、清晰化。如果发现餐食被偷,应及时通过监控系统搜集证据,提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严格取餐流程管理,安排专人加强对餐食的看护以及对取餐码的核对工作,做到先验码后取餐,从流程上堵住丢餐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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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青报 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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