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置换保时捷车型到背上贷款,贷款后才被告知实为融资租赁,最后因车辆故障未还租金导致车辆被开走,至今超一年时间,李木超50万元打了水漂。
而这一切背后,也揭开了融资租赁展业乱象:汽车经销商以银行贷款为噱头推荐合作业务,收取数万元手续费用;而融资租赁机构也被指未明确告知业务风险,融资租赁与贷款业务混为一谈,车主本以为签署的是贷款合同,事后才知晓为售后回租,车辆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
这一笔糊涂账背后,究竟是谁的锅,又激起了怎样的浪?
糊涂账
选择卖掉置换后的保时捷帕拉梅拉,给领航融资租赁结清75万元的租金费,以此解除争议不断的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是李木近日咬牙无奈作出的最终决定。
自此,他的生活勉强恢复了平静,不过代价是,最初的自有车辆保时捷迈凯打了水漂,一年折腾下来,原有的卖车款没了影,再算上前后投入的租金费、保险费、服务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他称,超50万元算是成了泡沫。
这一切还得从2022年3月说起。李木当时从事餐饮行业,日常出行主要通过自有车辆保时捷迈凯,但考虑到后座有点窄,于是在网上搜到经销商上海逦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逦铖”)置换车辆。
“3月初我去店里看好了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当天就付了1万元定金,但考虑到两辆车差价有点大,我就说了想贷款购买。”根据李木所称,约一周时间后他将原有车辆作价43万元卖至上海逦铖,另付了3万元,共计46万元作为保时捷帕拉梅拉的首付款。因为帕拉梅拉总价115万元,因此还需贷款69万元。
根据李木向北京商报记者提供的付款截图,除46万元首付款外,他还向车行及个人支付了20700元的所谓“贷款服务费”、10350元的银行贷款前置利息以及3000元的GPS和抵押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对公转账以及个人转账等。
从李木所述及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上海逦铖对接贷款的相关业务员确实向其宣称69万元为银行贷款,“贷款金额69万元,三年总计利息25.5%共计175950元,利息分两部分收取,其中三年分摊利息24%为165600元,前置利息1.5%为10350元,月供23766元,GPS+抵押费总计3000元”。
李木称,因已事先在线上沟通过具体细节,3月26日签署合同时他并未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便在对方引导下签署了抵押合同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原以为是贷款协议,但直到后续收到具体的合同内容,李木才恍然明白所谓的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性质截然不同。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名为银行借贷,实为诱导不知情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涉嫌民事欺诈,这一展业方式已涉嫌违法违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消费者因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打水漂
事实上,车辆融资租赁(回租)与车抵贷有其共同点,二者都是通过操作车辆本身开展业务合作,进而帮助车主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难题。但二者背后本质不同,那就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即,回租业务中车辆的所有权已被其转让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车主作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车辆的使用权;而车抵贷中,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即抵押人(一般情况是债务人)只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才享有该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但是生活中,包括李木在内的不少个人车主,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很少,同时也有不少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员和相关介绍人直接将回租业务宣称为贷款业务,因此不少车主也常常误认为是“车抵贷”,直到出现问题后才后知后觉。
然而,李木的问题来得比一般人都早,就在提车当天,他称开车回家的路上,持续闻到一股汽油味,“因返回店里路程很远,我们只好就近找了个4S店查看情况,后续车辆被检出存在底盘断裂、隔热模式严重变形等不少问题”。
因碰上疫情,李木在完成第一期还款23768元后,因为车况问题且不认可融资租赁合同,便一直未还后续贷款(实为租金);直到6月,他在领航融资租赁公司的多次催收和协商沟通后,李木又在6月底支付了13000元的还款额。
不过,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本在和上海逦铖对簿公堂的李木,因为还款逾期,7月又与领航融资租赁公司起了纠纷。“他们未告知我们直接把车开走了,里面还有我们的私人物品,包括首饰、化妆品、钱和银行卡等。”李木无奈道,“从车被开走后到今年9月,这一年来我们都不知道车在哪里,停放的损耗贬值也是我们在承担,另外还一直在和领航融资租赁公司打官司,心力交瘁。”
期间,领航融资租赁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车辆判归领航,并要求李木支付剩余未付租金近82万元、违约金68451.84元以及鉴定费用19500元等;而李木则提出反诉请求,上海逦铖介绍推荐的是“银行”贷款,但不曾想“银行”却是融资租赁公司,若按融资租赁来看,那领航融资租赁则应先向其支付购车价款46万元,另外还应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资金占用成本)。
根据李木提供的合同文件及付款截图来看,融资租赁合同文件上的租赁物价值共115万元,首期支付款46万元,GPS费用2500元,也就是说融资总额共为69万元,每月租金还款23768元,共36期,北京商报记者以此计算年化利率14.55%。
但据李木后续从车管所处获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表来看,其显示欠款金额为855648元,另外,李木还额外支付了超3万元的前置利息费用和服务费。
“一直说好的银行贷款,却变成了融资租赁,这简直是诱骗,如果我们签署的是融资租赁合同,那租车哪来的贷款服务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
“如果上述情况为真,应该是属于违规操作,即使承租人知晓是融资租赁方式,也不应该变相增加承租人的费用,不应该多收费。”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说道。
据李木所述,最终在法院多次调节下,他于今年9月无奈将115万元购置的保时捷帕拉梅拉作价85.3万元卖掉,还了领航融资租赁公司75万元的贷款后,手里只剩下10.3万元,再抵扣去年卖掉的保时捷迈凯43万元,另加3万元首付、超3万元的手续费和前置利息费,以及数万元的保险费以及诉讼费用,仅一年之后,李木已经超50万元打了水漂。
罗生门
就在不久前,有地方监管曾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释明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租赁期需支付的款项构成和支付时点、提前还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宜、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和相关收费标准等。
另外也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针对李木反馈的被诱导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等多个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向上海逦铖和领航融资租赁公司两方进行了采访。
对此,领航融资租赁公司回应北京商报记者,公司从未套路蒙骗客户,“我司是按照融资租赁的业务流程对案件进行材料收集、审批及签约,在此过程中客户对业务类型、合同性质均无异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所有权和合同性质也是作了加粗和提示,在合同签订后对客户进行了电话回访,向客户再一次释明了客户所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在我司与该客户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亦认可了我司该笔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客户与我司存在融资租赁关系”。
不过对此李木也告知北京商报记者,“领航融资租赁确实给我打了电话,但是在合同签订前,后面再打就是催收电话了,他们确实没有跟我提醒过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也从未向我说过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
另据李木向北京商报记者提供的领航融资租赁通讯单,领航融资租赁于3月7日曾向李木进行过审批电访,此后便是在6月进行的催收电话,并未如领航融资租赁官方所称,在3月26日签署合同后有过电话回访记录。
此外,领航融资租赁公司强调,公司不存在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未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没有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行为,并且该公司已就上述规定亦对公司员工进行多次宣达、培训并发出规范用语的通知。
为避免案例偶发性,北京商报记者9月20日以购买车辆寻求贷款为由,向领航融资租赁官方客服及相关业务员进行了咨询,不过,与领航融资租赁官方回应有所出入的是,该公司多员工均称“公司可提供贷款业务,车贷和融资租赁实为一个性质”。
另对收取的服务费问题,领航融资租赁表示,上海逦铖公司为该业务的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与领航融资租赁不存在合作关系,亦未签署过任何合作协议;上海逦铖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与领航无关联性,且上海逦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也是他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领航公司未介入其中,公司仅与客户存在融资租赁关系。
截至记者发稿,上海逦铖未对相关贷款宣传以及收取的手续费、贷款前置利息等作出回应。
李亚认为,“作为推荐人,应先对推荐的公司资质、业务模式进行核查了解,充分评估风险。若在不知悉具体流程的情况下就推荐不正规展业公司,也有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二手车商无权收取前置利息,应视其发挥的作用判断其是否有权收取服务费以及收取多少服务费,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变相增加收取利息”。
如何破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市场上与李木遭遇相似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就在不久前,《北京商报》曾报道《深度|变相高利贷!车抵贷伪装下的融资租赁陷阱》,仅从黑猫投诉平台来看,已有数千个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车抵贷的纠纷案例,套路贷、乱收费、砍头息、恶意扣款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
对此问题,李亚指出,“消费者除了向当地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之外,还可以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通过法院诉讼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这就需要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的第一时间就留存现有证据,并且尽可能全方位搜集新的证据,为后续可能会产生的纠纷做好充分准备”。
对于此类乱象治理,王蓬博认为,首先应该对监管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真融资、假租赁”现象进行重点打击;其次,要整顿租赁标的混乱的情况,制定相关场景或者标的的收费标准;最后要增加风控管理,提高交易过程中的透明度,减少中介。
李亚同样称,首先,监管机构应在现有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展业的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在接到群众举报和情况反映后,监管机构应认真审慎调查情况,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对公司予以严惩,进而不断净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也要尽可能地及时出台管理办法,使市场更加规范化运营。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应进行自身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找准市场定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业务,配合监管。”李亚补充道。
北京商报记者 刘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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