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客运企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出台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 号),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该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约车数量应有个上限”
殷其龙,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021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022年“重庆市最美退役军人”,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殷其龙参加高考直通车夏季送考活动。受访者提供
“此次参会,我会反映重庆市区网约车数量超过市场承载力的问题。”殷其龙说,出租车数量这么多年一直在可控范围之内,而网约车数量似乎是在无限增长。可一个城市并不需要这么多出租车和网约车,数量过载的网约车甚至会加重高峰期道路拥堵。他表示,希望能在这些方面有所改善。
19年,100万公里,零违章、零投诉、零事故……这份成绩出自重庆首名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出租车司机殷其龙。他服务乘客超20万人次,“零投诉”的同时还一次次接到感谢信和锦旗,被称为城市公共交通的“爱心摆渡人”。
殷其龙于1975年出生在重庆市长寿区,是一名退伍军人。2006年,殷其龙将几名乘客从机场接送到火车站,返程给车加气时,发现乘客把包落下了。他连忙返回火车站,因为找不到这几名乘客,就把包送到运管局,最终物归原主。公司知道他的爱心之举后,邀请他进入新组建的“爱心车队”。从此,志愿服务的点滴,成为他义不容辞的日常。
“我们每年会组织一些集体活动,平时碰到有困难的人则会伸出援助之手。”殷其龙回忆,有一次,他送乘客进小区,听到有人一直在喊“救命”,摇下车窗询问后了解到,这位母亲的孩子急需就医,却打不到车去医院。殷其龙跟车上乘客协调好后,立即开车将这对母子送往医院。抵达医院后,对方正要付钱,殷其龙说:“不用,你先赶快带孩子看病。”
第二天,他接到公司电话:“你昨天是不是拉了一个小孩去医院?”原来孩子的母亲特地打电话给出租车公司,替殷其龙解释了前一天的紧急情况,并称“如果违章行驶了,会帮忙解释清楚”。最终,这位母亲找到交警备案说明殷其龙闯红灯的前因后果。
“我帮助了她,在孩子救助过来后,她也考虑到我可能会违章,并想着帮我处理,这让我感觉很温馨。”殷其龙说。
2013年,重庆市“雷锋的士”志愿服务队正式成立。殷其龙作为成员之一,每年都会和队友们组织爱心活动:到山上去植树、半年献一次血、10余年“爱心送考”、免费接送70岁以上的老年人……近几年,他们还会组队到敬老院,带着腿脚还算利索的老人,到解放碑、朝天门和洪崖洞等热门景点转转,看看“山城”不同以往的繁华。每每这时,老人们就会跟他分享“老重庆以前是什么样子的”。他说:“这些其实还挺有意义的。”
“坐在驾驶座,手握方向盘,就要开好车。”对于如何做到19年来零违章、零投诉和零事故,殷其龙说,最重要的是要保持足够的睡眠,还要将交通规则了解透彻,并做到文明待客。
网约车信息不一致出事找谁赔?
乘客在顺风车平台下单,谁知顺风车驾驶员开来了一辆与平台信息不一致的车,搭乘人也没在意,不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吗?顺风车平台会赔吗?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该案中搭乘人没有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她的损失该如何挽回呢?
约了小轿车,等来一辆客车
2022年1月6日,小雅与胡某通过某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约定一起出行。两人约定次日乘坐胡某驾驶的牌照为湘××××××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到湘乡市,当天小雅向顺风车平台支付了车费123.4元。
1月7日,小雅通过顺风车平台提供的电话联系胡某后,胡某却开来了一辆牌照不同的小型普通客车。小雅虽心存疑虑,但仍旧上车。
在由东往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时,胡某因往左打方向过急,导致车辆失控与高速公路两侧的护栏发生刮擦后,侧翻在高速公路的行车道上,造成乘车人小雅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驾驶员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小雅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小雅左肘部开放性损伤、左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等,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胡某实际开的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湘××××××汽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顺风车意外险,保险生效时段为乘客点击“确认上车”至乘客下车、行程结束。
小雅将驾驶员胡某、某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公司、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雅因搭乘被告胡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应当对小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乙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二是甲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三是该顺风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两保险公司均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乙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乙保险公司系事故车辆投保公司,乙保险公司辩称其仅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原告系车辆上的人员,原告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故法院对被告乙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甲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的顺风车平台为胡某在平台注册的车牌号为湘××××××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顺风车意外险,甲保险公司辩称因出险车牌号与投保车牌号不一致,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车辆保险的投保范围与车辆相对应而非与个人相对应,保险单将投保范围明确为保险单中载明的车辆,该合同内容属于正常合同约定内容。甲保险公司在电子保险单中以“特别约定”的方式直接列明了保险车牌号为湘××××××,同时标注了“若出险车牌号与投保车牌号不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方收到的投保订单中也注明了车牌号湘××××××。事故发生时车辆与合同约定车辆不符,甲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顺风车平台应尽到核实义务
关于某顺风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胡某与小雅在顺风车平台上达成顺风车合乘协议,平台应对合同履行全过程履行监管职责。胡某未按照其在平台注册及双方顺风车合同约定驾驶的车辆履行合同,存在实际使用车辆与约定车辆不一致的情况。顺风车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理应通过软件程序设置,通过在乘客上车前对司机驾驶车辆是否与约定相符的情况进行确认核实等方式,尽力避免车辆不一致的情形发生。某顺风车公司运营顺风车网络平台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核实义务,导致本案中双方约定并投保的车辆与实际驾驶车辆不一致,使得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某顺风车平台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综合来源:交通部网站、中工网、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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